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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救急难、托底线、筑牢社会救助安全网

更新时间:2015-04-15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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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难、托底线、筑牢社会救助安全网
----民政部社会需求救助司副司长刘喜堂解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求助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急难性问题,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这个文件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为主,辅之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这些制度都强调以户籍、收入和财产作为资格条件。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但因疾病、年老、残疾、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实际生活非常困难的低收人家庭,户籍不在本地导致无法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贫困家庭,以及因火灾、交通事故、小型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阶段性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当遭遇急难事件,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时,缺乏相应的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就是为了填补这一空白,补“短板”、扫“盲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使这些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制度目标和总体要求是什么?

  临时救助是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旨在解决城乡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并且确保网底不破。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主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要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使各项救助、保障制度之间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三、什么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在对象范围上强调“全覆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这类对象称为“家庭对象”,主要针对持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居住证并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也可以申请临时救助。这类对象称为“个人对象”,主要针对与家庭分离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四、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凡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困难居民都可以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不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向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此外,((通知》还要求乡镇(街道)、村()委会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五、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同低保等经常性救助制度相比,临时救助更强调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因此在审核审批程序上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正常情况下,采取一般程序,即由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救助的,适用紧急程序,即由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先行救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通知》规定了三种救助方式。一是发放临时救助金;二是发放实物,例如根据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三是提供转介服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即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第二,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即对所有救助制度都发挥了作用,仍不能有效

解决困难的个案,可转介到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七、救助管理机构在临时救助中发挥什么作用?

   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承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实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目前全国共有救助管理机构2156个。救助内容主要包括: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等。

《通知》要求不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遭遇急难情况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实际上拓展了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能,不仅要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还要做好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对受理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可在其服务内容范围内,视情为其提供食物、住所等,并帮助联系亲属、单位,在此基础上,还可根据求助事项提供转介服务。

  八,临时救助的工作机制是怎样的?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即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二是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主要包括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以及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等救助资源信息对接平台等。三是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即充分调动群众团体以及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特别是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四是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对地方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2014年中央财政首次安排了32亿元的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九、如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

   《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求将临时救助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

用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能力建设。《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常住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求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同时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四是加强政策宣传,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救急难”综合试点是怎么回事?

   “救急难”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的社会救助工作方针之一。《通知》要求选择有特点、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通过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的探索创新,为进一步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积累经验。在各省(区、市)推荐基础上,民政部、财政部将共同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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